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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信访材料

    信访人:费治文,男,汉族,1968年12月5日生,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甘坑同富裕工业园1号,电话:13530505516
    信访诉求:
    1、袁劲秋回避(2017)粤03民终21497号案件的审理,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!
    2、袁劲秋向信访人释明擅自离开庭审现场的理由!
    3、因袁劲秋漠视民事诉讼法、不尊重信访人和信访人的代理人的诉讼权利,要求其向信访人赔礼道歉!
    4、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劲秋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!
    事实与理由:
    邓葵花与费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(2017)粤03民终21497号案件于2018年1月22日开庭审理。在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袁劲秋禁止我及我的代理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!在我及我的代理人发问后,袁劲秋又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“你可以不用回答”!后我及我的代理人坚持需要进行相互发问时,袁劲秋居然径直离开庭审现场!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未能完成!我们不得不怀疑袁劲秋与本案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!
    同时,袁劲秋先入为主的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拒绝信访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(信访人自己无权到银行查账)!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!信访人的冤屈无处申辩!
    上述情况,信访人和代理人自庭审当日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部门、相关庭室的工作人员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予以解决,之后又多次向院领导和合议庭反映投诉,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!!!
   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,深圳法院的司法环境建设也一直处于我国司法改革的最前沿,司法环境在百姓心中有着良好的口碑!希望各位领导能够关心平常百姓,督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信访人一个交代、一个说法,为信访人调取证据(信访人自己无权到银行查账)、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!!!
    信访人阐述的上述事实,有庭审视频和我方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为证!

    信访人:

    2018年 3月 3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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